领导及专职教师听课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8 17:22:50
根据《景德镇学院本科教学巡查办法》(景院发[2018]125号),特制定机械电子工程学院领导及专职教师听课规定。
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院领导及专职教师的听课制度,是综合掌握教学工作情况的主要渠道之一。为此,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领导及专职教师的听课制度。
2.院领导对学院教学质量、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有直接责任。必须深入了解、及时掌握教学情况。院领导班子听课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院办公室主任、院学生工作科科长兼团委书记及教研组长应及时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要求,必须认真做好教学服务工作。每月应有1次以上深入课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次。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
4.专职教师之间应开展互相学习,每学期应有4-8次教师互相听课。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课时。
5.院领导及专职教师听课时,应认真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上课教师,协助教师维持课堂秩序,并要课前课后征询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沟通学生与领导的关系。
6.院领导及专职教师听课,须填写听课记录。在听课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对教师讲课中存在的问题,应在课后通过正当方式向教师本人转达,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7.新任教师正式教课任务前,必须接受院里组织的试讲,被安排参加听课的讲师必须按时参加听。并提出意见。未经试讲,不授予教学任务。
8.院领导及专职教师听课是工作的需要。院坚持把听课制度作为年终考核干部及行政人员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