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景德镇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景院发[2018]105号),特制定机械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研究的规范化,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特设立学院学术委员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分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分会)在学院发展过程中承担决策和咨询、参谋职能,为学科发展和学院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分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治学严谨。
第四条 学术委员分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分会由7名我院全职教师组成。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批准,可予以个别调整。委员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经学术委员分会提出意见,由党政联系会议予以更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分会针对学术研究领域的问题为学院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对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和单位推荐的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学院内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针对学位授予做出决议,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针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论证学院支持的科研项目,审查、鉴定学院教师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对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其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分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特别需要,经主席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当由学术委员分会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召开将准备好的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分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分会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分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或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票数相等,以学术委员分会主任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分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分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分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分会成员在讨论相关事项时涉及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分会成员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请学术委员分会(以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定)取消其委员资格。